有關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

Posted by admin 30/08/2018 0 Comment(s)


《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(下稱《修訂條例》)訂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,《修訂條例》已於2018年3月1日實施。

 

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,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,經修訂的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 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(上市公司除外)均須

 

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;及

 

備存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」,供執法人員查閱。

 

根據《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第9章 9 . 1 . 1 :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,即屬刑事罪行。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4級罰款( 即 25,000 元 )。如情況適用,另每日各處罰款700 元 。

 

雅比斯集團(香港)有限公司 已獲公司註冊處發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,牌照編號:TC002150可以為客戶準備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及其他相關服務。

 

有關《修訂條例》的全面資訊:  https://www.cr.gov.hk/tc/publications/docs/cs1201822053-c.pdf

有關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」常見問題: https://www.cr.gov.hk/tc/scr/faq.htm#01